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0條
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因調查之必要,得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 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接受醫師診斷,並得請有關機關或團 體為必要之協助。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陳述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接 受醫師之診斷者,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得逕行駁回其申請或逕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