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8條
申請人不服審議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 明理由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

審議委員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 內,以書面向覆審委員會申請逕為決定。

前條規定,於覆審委員會為覆議決定及逕為決定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