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5條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向犯罪地之審議委員會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委員會指定應受理之審 議委員會:

一、犯罪地不明者。

二、應受理之委員會有爭議者。

三、無應受理之委員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