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4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 員會) ,掌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覆審委 員會) ,就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事務,指揮監督審議委員會,並受理不服 審議委員會決定之覆議事件及逕為決定事件。

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均置主任委員一人,分別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 察署檢察長、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 檢察長遴選檢察官及其他具有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法 務部核定後聘兼之;職員由檢察署就其員額內調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