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2條
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

前項求償權,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必要時,得 報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指定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之。

第一項之求償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支付補償金時,犯罪行為人 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不明者,自得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時起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