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2-1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依前條規定行使求償權時,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 機關、團體,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之財產狀況,受調 查者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