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0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

一、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

二、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 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