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 80 年 09 月 06 日)
第4條
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應每月派員前往考 察一次,調閱有關文卷及簿冊,發覺有辦理不當者,立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