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法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2條
左列之人,得予以保護: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 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九、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十、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