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法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15條
受保護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保護:

一、原保護之目的已完成者。

二、習藝中已能自立謀生者。

三、已輔導就業、就學或自覓工作者。

四、違反會規,情節重大者。

五、受保護人請求停止保護者。

六、其他經更生保護分會認為已無保護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