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7條
受感化教育執行學生之累進處遇分數,依其執行期間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 總分數,以其總分數十分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 責任分數,十分之二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之責任分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