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4條
矯正學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做成調查分析報告後,應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 員會決定學生之分班、分級及應否適用累進處遇,並告知學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