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23條
本辦法適用於矯正學校設置後執行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之學生。其在監 獄或少年輔育院執行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者,仍適用現行法令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