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22條
前條所定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應審酌下列事項加以認定:

一、離校後須能繼續就學或就業。

二、離校後須有謀生技能。

三、離校後須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

四、離校後須能適應社會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