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21條
受感化教育執行之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執行:

一、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行逾一年,已進入第二等,而 其第二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矯正學校認 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核准後,報請檢察 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交付保護管束。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行逾六個月,已進 入第二等,而其第二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 ,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 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交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