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18條
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對學生之成績分數、編級 (等) 、獎懲等事項應切實 審核,必要時得請承辦人列席備詢。

前項會議紀錄提經審定後,報請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