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13條
學生之操行、輔導、學習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下列人員依其平日表現考 核記分:

一、操行成績分數:由導師會同教導員考核登記,由訓導主任初核。

二、輔導成績分數:由輔導老師會同教導員考核登記,由輔導主任初核。

三、學習成績分數:由各科老師、技士會同導師考核登記,由教務主任初 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學生審查委員會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