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12條
受懲罰之學生,依下列規定扣減其所得之責任分數:
一、告誡者,每次○.五分。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者,每日○.五分。
三、勞動服務一至五日者,每日○.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