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10條
矯正學校各級管教人員,對執行徒刑各級學生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 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學生每月輔導、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 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第四級學生輔導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第三級學生輔導四.○分,操行三.○分。

三、第二級學生輔導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第一級學生輔導五.○分,操行四.○分。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之學生,其累進處遇 之輔導、操行各級成績分數,依下列標準核記之。

一、第四級學生輔導三.九分,操行二.九分。

二、第三級學生輔導四.三分,操行三.三分。

三、第二級學生輔導四.七分,操行三.七分。

四、第一級學生輔導五.○分,操行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