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6條
申訴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 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 入紀錄,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