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10條
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除對受不當侵害之學生,應予以適 當救濟外,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學校得視情形,依下列規定處 理之:

一、消除或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

二、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