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6條
請求接見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禁止其接見:

一、無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學生者。

四、攜帶武器或違禁物品者。

五、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六、有其他妨害少年矯正學校紀律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