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  ( 92 年 03 月 28 日)
第5條
監獄發現保外醫治受刑人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其於指 定期日至地檢署報到返監執行。 保外醫治受刑人未依前項所定期日報到,監獄認有廢止其保外醫治許可之 必要者,應檢附最近一次保外醫治核准函、診斷證明書及訪察紀錄等相關 資料,一併陳報法務部廢止其保外醫治許可。 監獄於接獲法務部廢止保外醫治許可核准函後,應即連同前揭資料送請檢 察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