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受刑人作業慰問金發給辦法  (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5條
慰問金應由受刑人本人或最近親屬具領。死亡者應通知本人之最近親屬具 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受刑人死亡慰問金之發給,經受通知人拋棄或通知後逾六個月或公告 後逾一年無人具領者,歸入作業基金。

慰問金由最近親屬具領時,應按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 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