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90 年 07 月 04 日)
第7條
矯正學校學生之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核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矯正學校應檢具其畢業或短期修業學生名冊送學生學籍所屬學校,由 其依規定編列名冊,繕製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並於當年七月底前 ,造列名冊三份,一份存校,一份送矯正學校,一份報其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備查,並永久保存。
二、學生學籍所屬學校,應以前款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之文號,為矯正 學校學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