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90 年 07 月 04 日)
第6條
矯正學校學生之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成績考查應參酌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規定、高級中學學生成 績考查辦法及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辦理之。

二、學生各定期及日常考查成績紀錄表應予保存一學年;畢業生三學年成 績及短期修業學生成績考查紀錄應永久保存。

三、入校學生如其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得參酌其入校前就讀學 校之課業成績計算,或按學科測驗之成績評定之。

四、高職部學生出校後,其已修習之科目如與轉入之學校所開科目不盡相 符時,轉入之學校應准其以補修方式繼續完成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