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90 年 07 月 04 日)
第4條
矯正學校學生之出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出校時,應回其學籍所屬學校就讀,如有轉學需要,依一般轉學 規定辦理。

二、高中部及高職部學生出校時,矯正學校應協助學生,依其意願繼續接 受銜接教育。

三、矯正學校應於學生出校後十四日內繕造學生異動名冊五份,除一份報 法務部外,一份存校,一份報學生學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二份送學生學籍所屬學校,由其於收到學生名冊十四日內報其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