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特別獎勵及加給支給辦法
( 90 年 12 月 27 日)
第5條
依前條規定應發之加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
一、依規定留職停薪者。
二、連續請假一個月以上者。
三、依法停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