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 88 年 10 月 21 日)
第7條
受刑人外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返。
二、不得出入不正當場所。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及其案件有關執法人員尋釁。
四、服務學校、職業訓練機構等外出目的單位之有關規定。
五、服從監獄長官及外出目的單位負責人之命令。
六、其他應遵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