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 88 年 10 月 21 日)
第7條
受刑人外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返。

二、不得出入不正當場所。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及其案件有關執法人員尋釁。

四、服務學校、職業訓練機構等外出目的單位之有關規定。

五、服從監獄長官及外出目的單位負責人之命令。

六、其他應遵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