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 88 年 10 月 21 日)
第5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指政府各級 機關、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主辦之農作、建築、環境維護、醫療照顧、社 區服務、公共建設及生產事業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