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 88 年 10 月 21 日)
第2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所稱行狀善良,指受刑人執行中無本法第二十 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及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無期徒刑累進處遇進至第一級,該級責任分數抵銷逾三分之二,且最 近三年內未違背紀律者。

二、有期徒刑刑期三年以上,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該級責任分數抵銷逾 三分之二,且最近一年內未違背紀律者。

三、刑期三年未滿,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且最近六個月內未違背紀律者 。

前項各款,不含二以上刑期及數罪併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