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 88 年 10 月 21 日)
第15條
受刑人外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回監或向指定之監獄、看守所或 其他指定處所報到者,監獄應即派員追查,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庭) 或地 方法院檢察署辦理,並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