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 88 年 10 月 21 日)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二第六項所稱正當理由,以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致交通中斷者。

二、因嚴重傷病,經公立醫院證明,需住院醫治者。

遇有前項各款情形時,受刑人應於原指定回監期間內,報告監獄長官;如 事實上無法於指定期間內報告時,應即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告,並於該事實 消滅後,二十四小時內向監獄長官報告。監獄長官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再 指定受刑人回監時間,並報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