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獎懲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77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

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

二、學習成績優良者。

三、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

四、有具體之事實,足認其已有顯著改善者。

五、有其他足資獎勵之事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