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生活管教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70條
學生之住宿管理,以班級為範圍,分類群居為原則;對於未滿十二歲學生 之住宿管理,以採家庭方式為原則。

執行拘役之學生,應與執行徒刑之學生分別住宿。

十二歲以上之學生,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嚴重者,得使獨居 ;其獨居期間,每次不得逾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