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教學實施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67條
矯正學校畢 (肄) 業學生,依其志願,報考或經轉學編級試驗及格進入其 他各級學校者,各該學校不得以過去犯行為由拒其報考、入學。

前項學生之報考、入學事宜,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其權責範圍內協 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