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教學實施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59條
矯正學校各級教育階段學生之入學年齡,依下列規定:

一、國民教育階段:六歲以上十五歲未滿。

二、高級中學、高級職業教育階段:十五歲以上十八歲未滿。

前項入學年齡得針對個別學生身心發展狀況或學習、矯正需要,予以提高 或降低。

前項入學年齡之提高或降低,應由矯正學校報請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