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教學實施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55條
矯正學校對學生之輔導,應以個別或團體輔導之方式為之。一般教學部, 每週不得少於二小時;特別教學部,每週不得少於十小時。

前項個別輔導應以會談及個別諮商方式進行;團體輔導應以透過集會、班 會、聯誼活動、社團活動及團體諮商等方式進行。

輔導處為實施輔導,應定期召開會議,研討教案之編排、實施並進行專業 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