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及治療實施辦法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5條
經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受刑人之假釋案件,應附具曾受治療或 輔導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並由治療或輔導評估 小組會議認定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者,始得提報假釋審核。

第二條規定之受刑人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 ,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監獄應 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二條之一規定,將鑑定、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送請 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