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 105 年 10 月 11 日)
第9條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後,發現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或其 他不適宜外役監作業之情形者,應即檢具事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解送 其他監獄執行。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執行已逾一年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時,得由執行之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移送其他外役監執行: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 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不克遠途跋涉。

二、父母或配偶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