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 105 年 10 月 11 日)
第6條
各監獄應指定專人依據第四條第三項製作之名冊填具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 選審查基準表(如附件三),經提交監務會議審議初核後,陳報法務部矯 正署。

前項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經法務部矯正署覆核後,彙送遴選 小組審議,依下列程序進行分發:

一、依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中積分之多寡,依序排列名次。

二、按名次先後,參酌受刑人志願及各外役監需求名額,分發至額滿為止 。

三、積分相同者,以殘餘刑期較短者優先;殘餘刑期相同時,以具外役作 業專長者優先;均具外役作業專長者,由遴選小組委員表決。

前項審議結果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核定,署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 得交遴選小組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