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 105 年 10 月 11 日)
第4條
各監獄應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 之申請。

受刑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 執行監獄不得拒絕。

各監獄受理後,應即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審查通過之受 刑人志願製作名冊(如附件二),於公告截止日後十日內陳報法務部矯正 署,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受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