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 105 年 10 月 11 日)
第2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係 指在監執行期間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二、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三、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四、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五、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經核准 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六、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遭停止 其監外作業。

七、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八、重度肢體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