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 82 年 08 月 16 日)
第4條
受刑人得於三餐後三十分鐘及其他指定時間內,在指定處所吸菸。

各監獄應斟酌吸菸人數、吸菸習性、監獄設備及管理需要等因素,指定前 項吸菸時間及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