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1 年 02 月 16 日)
第7條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 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本會會議必要時得邀請 有關人士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