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1 年 02 月 16 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

二、銷貨、勞務成本之支出。

三、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死亡之慰問金。

四、依法提撥補助、獎勵之支出。

五、收容人技能訓練之支出。

六、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

七、補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相關補助規定,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