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督導辦理作業業務人員: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及作業(技訓)、 戒護業務主管、女監(所)主任、會計主管。

二、直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各工場及作業單位主管、配屬作業(技訓) 科實際辦理作業業務之作業導師及相關人員、實際辦理作業業務之會 計人員。

三、直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戒護科專員、科員、實際辦理作業業務 之採購、出納人員。

四、間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總務業務主管及股長、配屬教化(輔導)、 調查分類、衛生科之人員、非屬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戒護業務人員。

五、間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非屬第一款至第四款列舉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