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2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給獎勵金:

一、作業效率超過作業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對承攬裝配或具有技術性之加工作業,其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六 以上者。

三、對作業有革新創見,或對成品式樣有創新發明,或對機器設備修護有 卓越貢獻者。

四、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揮,確有績效者。

前項獎勵金額,應於作業賸餘法定提撥範圍內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