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  金錢保管 ( 91 年 03 月 27 日)
第9條
入監攜帶之現金,由戒護科代收後交出納人員;郵寄之現金或匯票,由收 發室登錄後交戒護科,經受刑人當面點清登記後交出納人員;接見時寄入 之現金,由接見室經辦人員代收後交出納人員。

前項現金或匯票於戒護科各承辦人員代收後,應填具收據,依第三條規定 辦理;收據編號應區分不同種類收入款項,並應製作收入明細表交保管人 員製作收入彙總表,陳送機關首長核閱。

前項之現金於繳交時應製作現金點收簿,出納人員於點收現金後簽名蓋章 ,填發繳款書,於當日或翌日繳交國庫,繳款書交予會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