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  金錢保管 ( 91 年 03 月 27 日)
第18條
受刑人購物應開立購物三聯單,逐級審核,合作社依三聯單登帳、製作報 表後送交保管人員,並通知場舍主管登錄手摺。

保管人員依報表結帳、扣款、登錄保管金或勞作金總簿,並製作支出彙總 表,陳送機關首長核閱,會計室依彙總表製作支出傳票,由出納人員轉帳 至合作社專戶後,將匯款通知單送交會計室核對。

保管人員對購物三聯單及扣款名冊之歸檔及銷毀應會同會計人員依會計法 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及審計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